10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律师肖某作出了司法拘留15天的处理决定。
2005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肖某及妻子王某与申请人台湾居民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57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先生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一处130余平方米房屋。双方约定了付款的具体方式并特别约定:肖某必须在5月10日前支付128万元(其中100万元为银行贷款),否则视为违约。但实际上,肖某在5月18日支付了100万元(为银行贷款),在5月25日支付了28万元。刘先生认为,肖某已经构成违约,故要求仲裁庭裁决肖某支付违约金9300元及仲裁费。
2006年1月19日,仲裁庭裁决肖某支付刘先生违约金2800元,并承担仲裁费 1563元。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然而,身为律师的肖某并未在裁决确定的15日期限内自动履行。刘先生遂于2006年3月3日到上海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随即立案并启动执行程序,找来肖某谈话。肖某当场表示第二天履行,但第二天肖某交给法院的却是一张申请书,他以仲裁遗漏了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王某(即其妻子),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一中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2006年5月16日,一中院经审理,驳回了肖某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恢复执行后,自知理亏的肖某与法官玩起了“失踪”游戏。
今天上午,再次被传唤的肖某仍然不见踪影。执行法官于是赶往肖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通过他的同学终于找到了肖某。
鉴于肖某抗拒执行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法院决定对肖某司法拘留15天。